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陕K佳环罚〔2021〕1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省通远交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3681568493W
地址:榆林市横山区南大街百隆小区一号楼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武丙才
我局于2021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石粉、粉煤灰、石子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薛浪浪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薛浪浪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薛浪浪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郭伟、薛浪浪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营业执照(2021年7月21日由高志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身份证复印件(2021年7月21日由高志强提供,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年7月21日由高志强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佳环罚告字〔2021〕14号)、《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佳环听罚告字〔2021〕04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工商银行榆林广济支行
户 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100 91711 90021 204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伟 电 话:0912-6733732
地 址:佳县云岩路79号 邮政编码: 719299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