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K佳环罚〔202113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志丹县华铭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742A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河滨路(紫程家园C5-5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晓鹏                                          

我局于2021624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61-58C3井场场地有钻井岩屑填埋现象,志丹县华铭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624日由执法人员徐凤宇、崔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图》(2021624日由执法人员崔涛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及采样具体位置);

3.现场影像资料(2021624日由执法人员崔涛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624日由执法人员徐凤宇、崔涛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5.《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630日由执法人员徐凤宇、薛浪浪制作证明你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6.营业执照(2021630日由赵虎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身份证复印件(2021630日由赵虎强提供,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2021630日由赵虎强提供)。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一)在钻井、压裂、固井、试井及开采过程中造成井场及周边土壤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17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榆佳环罚告字〔20211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榆佳环听告字〔202103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