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字[2015]02号
榆林市盐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佳县盐厂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永德 电话:13509122312
地址: 佳县王家砭王寨村黑疙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成晒盐场,并投运。
2、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5]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旅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伍万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佳县农业银行 户名:佳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050501040008761
2、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于2015年6月6日前合理转移处置卤水和场地原盐,并恢复地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佳县人民政府或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佳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