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的权利,不得强制调解;
4、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案件
1、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案件;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案件;
3、已构成犯罪或构成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案件;
4、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三、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依法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