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8016090952F/2025-0026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 名 称 ] 佳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佳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时间:2025-07-17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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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推进政府相关会议公开,提高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推进决策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群众代表等。

第二条 社会关注度高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政策决策事务需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三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四条 列席会议的程序

(一)公告。由县人民政府提前3天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开会时间、地点、列席报名时间、联系电话、名额等有关事项。

(二)报名。发出公告后,参加列席会议的利益相关方代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县人民政府报名。亦可由领导班子邀请议题利益相关方、相关行业代表列席。

(三)确定人员。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列席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代表名单,会前1天通知本人。

第五条 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县政府办公室应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第六条 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第七条 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廉政会议、常务会议,原则上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一般为2—5人;县政府召开的其他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八条 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可以向会议承办单位了解所列席会议的相关决策事项情况,包括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享有知晓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九条 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列席县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会议召开时间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时到会影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提前向县人民政府报备。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佳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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