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8016090952F/2024-0047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11-28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2-19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驻佳单位:

   《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作,促进全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试行)》(国信办2005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县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县政务网络是指覆盖委、人大、政府、政协,连接各镇(街道)直各单位非涉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互联网逻辑隔离,各单位可通过政务网络访问互联网。

第三条 政务网络为全党政机关提供信息资源库、核心政务办公系统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入政务网络的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佳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信息化中心负责政务网络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镇(街道)直各单位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县信息化中心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机构,保证必要的人员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络管理员应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并接受县信息化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县信息化中心统一管理政务网络的对外连接点各镇(街道)直各单位不得自行重新铺设独立线路或租用其他线路组成传输骨干网。县信息化中心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建设以及与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连接,在运行中逐步完善。

第九条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在接入电子政务网络时,必须签署保密协议和网络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 政务网络属于非涉密的电子政务网络各镇(街道)直各单位不得将涉密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政务网络,不得在政务网络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接入政务网络的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县信息化中心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佳县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政务网络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盗窃政务网络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设备、通信线路、接口模块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县信息化中心负责骨干路由器和核心交换机的配置和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上的路由器、交换机等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县信息化中心负责安排运营商做好对各接入单位线路日常维护。

  第十八条 县信息化中心对所负责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榆林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九条 县信息化中心应建立值班制度,制定值班日志,定期检查网络运行状况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IP地址管理

  第二十条 县信息化中心负责全电子政务网络的虚拟局域网(VLAN)的划分和IP地址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必须严格使用由县信息化中心分配的IP地址,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用户不得私自更改接入政务网络计算机的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DNS,如以上信息遗失及时与本单位网络管理员联系。

  防病毒管理

第二十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政务网络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二十 县信息化中心通过网络设备实时监测政务网络运行情况。若发现某单位终端计算机由于异常行为(病毒、黑客程序非法攻击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县信息化中心为保障政务网络安全将断开终端计算机网络连接,并通知用户解决终端计算机问题。

第二十 各镇(街道)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每台计算机都要安装防病毒软件。发现计算机病毒时,应立即自行断开网络连接,执行杀毒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向县信息化中心报告。

第七章相关处理办法

第二十 对因私改计算机IP地址、子网掩码、网关、DNS以及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影响到县政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或导致故障的单位,县信息化中心发现后将对该单位暂时断网并通知该单位限期整改。其中,因私改、破坏网络线路和接入模块导致故障的,维修费用由该单位承担。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二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县信息化中心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入网资格。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政务网络保密协议

   2.政务网络安全责任书


附件1

政务网络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鉴于乙方在使用政务网络的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民权益等重要信息,为确保政务网络信息安全,明确双方在网络使用中的保密责任,根据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国家秘密信息;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隐私信息;

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其他经甲方确定为保密的信息。

二、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务网络管理规定,不得将政务网络用于处理、存储、传输国家秘密信息。

(二)乙方不得利用政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三)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政务网络的网络设置、配置或安装未经授权的设备。

(四)乙方在使用政务网络时,应注意保护保密信息,不得在公共场所或通过不安全的网络连接访问政务网络

三、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保密信息或从事危害政务网络安全的活动,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网络使用、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二)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乙方使用政务网络的期限相同。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附件2

政务网络安全责任书

为加强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政务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务网络安全责任书。

七、责任主体

本责任书的责任主体为                             

八、责任目标

(一)确保政务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不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二)严格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务外网安全管理规定,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九、责任内容

(一)网络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网络安全管理职责,落实网络安全责任。

2.加强对政务网络设备、服务器、终端等的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3.严格控制政务网络接入,禁止未经授权的设备接入政务网络

(二)数据安全管理

1.加强对政务网络数据的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2.严格控制政务网络数据的访问权限,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数据。

3.加强对政务网络数据的传输安全管理,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三)应急处置管理

1.制定政务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本责任书规定,造成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因网络安全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

(二)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监督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监督人(签字):            

签订日期:           

佳政办发〔2024〕58号 关于印发《佳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