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8016090952F/2026-00139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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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6-04-07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佳政发〔2026〕21号 |
| [ 名 称 ]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 佳县刘国具油气田开采废弃物 集中处理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刘国具镇斗范梁村。拟征收土地面积3.7035公顷,其中:农用地1.2702公顷(草地1.21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4公顷),建设用地2.3928公顷,未利用地0.040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佳县刘国具镇油气田开采废弃物集中处理项目建设,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能源类建设活动,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24〕175号)执行,标准为每亩3.6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24〕175号)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关于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榆政人社发〔2014〕685号)文件精神,由县人民政府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刘国具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刘国具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公告时间为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5月7日。
特此公告。
佳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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