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8016090952F/2025-004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5-11-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佳政发〔2025〕45号
[ 名 称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通告
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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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佳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全县范围内林草区野外用火戒严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戒严期限

自发布此戒严通告起至2026531日为全县林草防火戒严期,在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戒严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草地、各旅游景区和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戒严要求

在戒严期内,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草区私设电网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冻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违规处罚

在防火戒严期内,对防火措施落实不到位、违反戒严规定、不服从扑救火灾指挥、影响扑救火灾人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控火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白云山景区管委会、榆佳经开区管委会、打火店国有林场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加强对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严控人为火源,广泛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设立临时检查站,设置防火监测点,对任何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

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立即报告属地政府、县林业局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灭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接受统一指挥,进行科学扑救。

森林火警:12119              火警:119

佳县应急管理局:6724282      佳县林业局:6724085

佳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中心:6723670

佳县人民政府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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