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8016090952F/2024-00305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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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4-07-26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周边 及乡镇道路沿线两侧堆砂点专项整治的公告 |
佳政发〔2024〕29号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周边
及乡镇道路沿线两侧堆砂点专项整治的公告
为全面清理整治城区周边及乡镇道路沿线两侧堆砂点,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城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城乡人居环境提升相关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开展城区周边及乡镇道路两侧堆砂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县城周边及乡镇道路两侧非法经营的堆砂点及经营点
手续齐全的堆砂点及经营点要严格按照经营标准做到遮盖、遮挡到位;非法经营的堆砂点,要做到砂石转运清场到位、设施设备拆除到位、自然生态复绿到位。
(一)清理砂石。即日起,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非法经营的堆砂场经营业户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7月31日前,自行全面完成砂石清理。
(二)遮盖覆盖。即日起,整治范围内经营手续齐全的堆砂场要严格按照经营标准,做好遮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三)全面整治砂石运输车辆。严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裸露运输,运输车辆必须经冲中洗后方可上路,坚决杜绝扬尘和砂石洒落。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路面联合执法行动,对超限超载及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车辆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凡沿线涉及上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和期限自行整改、清理,逾期未按要求自行整改、清理的,将由属地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综合整治过程中,如有辱骂、围攻、抗拒、阻挠执法人员和不服从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依程序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属地镇(街道)要成立工作机构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单位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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