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陕西泰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的通报

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深入推进2026年全县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整治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履约缺位等行业顽疾,切实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我局在开展一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实陕西泰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佳县南湾保障房小区物业服务中,存在质价不符、环境卫生服务严重缺位等突出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表现

(一)服务质价不符,未按合同约定达标履约

陕西泰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佳县南湾保障房小区相关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对应的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区域运维、垃圾规范清运等服务质量条款,要求按照合同约定频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基础物业服务。

但在我局一季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估中查实,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标准,服务内容缩水、服务频次不足、服务质量未达标,实际提供的物业服务水平与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不匹配,存在明显质价不符问题,违背物业服务基本履约要求。

(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履职缺位

该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定保洁义务,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混乱:小区垃圾桶未按规范定点、分类摆放,存在随意堆放、占道摆放等问题;生活垃圾、公共区域杂物清理不及时、清运不彻底,垃圾长期滞留、异味扰民;

上述问题导致小区整体居住环境恶劣,直接影响593户业主正常生活,群众反映强烈。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扰乱我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且与2026年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严肃行业纪律、强化警示震慑,依据相关规定,我局决定:

1.对陕西泰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2.责令该公司立即全面整改,限期完成质价不符、环境卫生保洁不到位等问题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

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等级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5.《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本次通报的问题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自身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尽义务,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希望陕西泰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正视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以此次通报批评为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整改到位,用实际行动挽回影响,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争取业主谅解。

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