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911-00157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9〕29号 |
成文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0-23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佳县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凌云路社区、人民路社区、香炉寺社区、佳南春苑社区管辖范围,木场湾村(环城路过境线以内)。
(二)其他区域中,以下地点及其周围200米内为禁放区域: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设施;
2.文物保护单位;
3.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汽车站、停车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场所;
4.城市道路、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放区域
除上述规定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外,佳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为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
三、禁限要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和中、高考等期间,佳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处罚依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