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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佳县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055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9〕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佳县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佳县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第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佳县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榆林市委组织部、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的意见》(榆组发〔2006〕26号)、《榆林市事业单位新进财政供养人员招聘暂行办法》(榆政人发〔2006〕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给全额事业单位招聘的各类工作人员;省市实施振兴人才计划招录的人员;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经安排使用的各类人员;分配安置到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遵循平等竞争、择优、自愿、协商一致和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选人用人原则。
    第五条 县人劳局负责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在选人中坚持考试与考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每年年底前向县人劳局报送下年度人才需求计划。
    (二)人劳局审核汇总后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制定具体招聘方案。
    (三)招聘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人劳局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四)全额事业单位招聘正式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经考试择优选用;公益性岗位使用人员,可以采取考试或其他办法进行安排使用;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直接分配等办法进行安置。
    (五)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由县人劳局分配到每个用人单位。
    (六)各用人单位接到人劳局的人员分配文件后,办理聘用、工资等有关手续,并尽快安排其上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无法定代表人由单位负责人)与受聘用人员签订,并经人劳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鉴证。聘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人劳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指标内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期一般为3—5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合同期一般为3年。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期内,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内容应具有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认定,如合同部分内容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期满,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告知或提出书面请求,经双方同意后,在对受聘人员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其工作关系自动解除,单位和受聘用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及双方要求妥善处理工作移交和人事关系转移等事宜。必要时,对担任领导职务和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受聘人员,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审计。
    第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上岗后,属于事业单位指标内招聘的工作人员,应享受国家或县财政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各类工作人员,享受省市劳动部门规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养老统筹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医疗、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其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聘用之日起计算工龄,变动单位工龄连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安排受聘人员接受培训。受聘人员接受培训,可在聘用合同中做出规定,也可另行签订培训合同。凡由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业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订立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暂行办法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聘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三)在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在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七)未经单位批准参加各类学校脱产学习,经单位要求仍不回单位上班的;
  (八)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逾期不归的。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死亡、退休或被劳动教养、被判刑的,其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上学、应征入伍、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经人劳局批准调出本事业单位、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在本岗位上工作的,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聘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管理为主,在业务上受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领导,工作调动、工资福利待遇调整、职称晋升等涉及人事方面的有关事宜由人劳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业务工作和日常生活的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定期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表现不好或违法乱纪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县人劳局,经人劳局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工作调整、解聘或其它相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劳局应定期、不定期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随时掌握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每年年底,人劳局应会同主管部门依据佳组发〔2004〕第13号文件精神,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岗位调整、晋级、培训、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省市招聘的振兴人才计划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兑现省市振兴资金奖励;考核基本合格等次的,暂缓兑现省市振兴资金奖励,限期进行整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兑现省市振兴资金奖励,并应调整单位或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要把公益性岗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纳入正常考核管理,建立工资与业绩挂钩制度。县财政每月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时,每人每月预留岗位补贴50元,年终按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兑现。对考核优秀的人员,县人劳局予以表彰奖励并兑现预留岗位补贴;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兑现预留岗位补贴;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兑现预留岗位补贴;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佳县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及假制管理暂行办法》(佳办发〔2004〕第23号)加强对受聘人员的假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只服务于人劳部门所分配的用人单位,不准擅自外出进修学习,不准任何单位借调或调动,更不准擅自外流,否则,人劳部门将按自动离职对待,停发工资、补贴,直到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的具体管理参照《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06〕第20号)和《中共佳县委组织部、佳县人劳局关于县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管理的补充规定》(佳人劳[2007〕第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佳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人事  劳动  管理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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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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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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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