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054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9〕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3月24日第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堵塞项目实施漏洞。根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生态治理、重要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开发、公共安全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需要国家投资的项目。包括县财政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佳县范围内的一切政府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督促实施。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国家投资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政策投资方向和投资渠道,项目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填写项目申请表,附项目申请审批所需资料,报县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县项目办对入库项目要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和产业布局进行筛选、分类、汇总,对符合向中、省、市申报条件且切合我县实际需求的项目编制年度项目申报计划表,分别呈报主管县长、县长审定,经主管县长、县长签字同意的由县项目办提交经济发展局向上申报或发送主管部门按上级对口部门要求向上申报。列入全县重大前期项目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必要时报县委常委会议通过后向上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审批所需资料:
    (一)市、省或国家投资的项目建议书;
    (二)市、省或国家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省或国家投资的项目实施方案;
    (四)市、省或国家投资的项目初步设计;
    (五)行业或部门要求的其它补充资料。
    通过县经济发展局上报或转报项目,必须附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项目申报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上报:
    (一)不符合国家政策投资方向的;
    (二)没有项目资金投资渠道的;
    (三)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或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
    (四)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未签字同意的;
    (五)超过申报时限规定的;
    (六)上报资料审查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全的;
    (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者或单位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要进行公开招标,不允许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项目招标方案,报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不具备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应依法委托具备项目招标主体资格的单位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条件的项目(一般为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报县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开工报批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开工报告,主管部门审查后以文件和项目实施审批表的形式提交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项目建设部门及主管部门提交的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项目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及分工;
    (二)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和项目批文;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副本;
    (四)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筹措方案;
    (五)项目实施申报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实施:
    (一)没有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批文的;
    (二)私自变更项目投资和项目变更的;
    (三)项目没有实行招标的;
    (四)没有按照正常程序履行项目申请的;
    (五)开工审核资料缺项或不真实的。
    第十二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三条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项目设计变更、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调整概算的,要书面报请县政府办公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制。列入全县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实施的项目,按《佳县重大项目稽察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综合评价制度。县政府成立项目综合评价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检查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评价机构负责向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
    (一)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二)施工方资质达不到项目设计规定的;
    (三)投机取巧,达不到技术规范的;
    (四)违规作业或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七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价机构报请县政府中止其项目实施:
    (一)擅自变更项目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调整概算的;
    (二)异地实施项目或改变项目用途的;
    (三)严重违规、违纪操作不听劝阻的;
    (四)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不安全事故或不安全隐患较大的;
    (五)群众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建成后,先由建设单位自验,然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县项目办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的文件:项目批复、开工通知、项目计划、工程设计、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由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项目,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使用单位要制定相应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维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依据国家投资计划,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按批准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报账。专项建设资金按《佳县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报帐制。按《佳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得给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经主管县长、县长审批同意上报的项目;
    (二)擅自开工的项目;
    (三)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私自扩大或压缩投资的项目;
    (四)未坚持开工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的项目;
    (五)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项目;
    (六)发现有其它不合理支出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单独项目审计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
————————————————————————————————————————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