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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黄公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034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9〕3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黄公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佳县沿黄公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2009年8月19日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佳县沿黄公路建设占地拆迁补偿标准
 
    沿黄公路是我县一条非常重要的经济干线,对于促进沿线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占地拆迁补偿原则
    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准确、及时为公路工程提供施工用地;因公路建设属于公共性基础设施,是公益事业,因此沿黄公路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偿。对建筑设施拆迁,实行适当补偿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为公路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占地拆迁方式
由佳县沿黄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占地及拆迁补偿等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三、土地占用
    凡属国有土地、各类有争议土地以及其他无收益(荒滩、荒地等)土地无偿占用;所占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村委会调整解决。修建公路所需材料(如土、石、砂等)的开采挖掘,按照方便公路建设的原则就近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干扰。
    四、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青苗。经测设需铲除的粮食作物青苗水地以500公斤/亩、坝地以300公斤/亩、梯田地以150公斤/亩、山坡地以75公斤/亩计算。幼苗按核定产量的50%、壮苗按核定的产量的70%、即将成熟的按核定产量的80—100%予以补偿。补偿费参照当年市场收购粮食的平均价格计算,但最高每亩不得超过600元。施工临时占用的耕地中,需铲除的青苗按上述标准补偿。
    (二)主体建筑物。凡经审批,有合法手续需拆迁的主体建筑物,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费。一等窑洞(指新窑洞、细面纹、有雨檐、滴水、新门窗等)每平方米按250—300元补偿;二等窑洞(指旧窑、无面纹、无雨檐等)按每平方米140—180元标准补偿;三等窑洞(指破旧、接口土窑、低于二等标准的)每平方米按80—120元标准补偿;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按300—400元标准补偿;不能住人的窑洞一律不予补偿。
主体建筑物以外的薄壳、倒座窑、页窑,参照主题建筑物划分为三个等级,按相应登记平米价的50%计算补偿费。
    (三)其它辅助设施。
    1、马棚:每个补偿100元;
    2、厕所:一般每个补偿40元,对有砖过顶或楼板盖的,每个补偿最多不超过240元;
    3、围墙: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补偿;
    4、硷畔:政府未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前所建窑房,从窑面起5米以外的一律不予补偿;在审批范围内的,按国土资源、城建部门审批时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5、大门:随墙大门每个补偿80元,圈洞大门每个补偿不超600元,高档起角、硬木架、砖石结构大门,每个不超900元;
    6、水井、水窖:水井一般不予补偿,砖石结构水井(非人工机械打的深井),确需补偿者,每口不得超过400元,人工、机械打的深井按其深度每米补偿50元。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未经交通部门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废旧建筑物以及烧砖窑、猪羊圈、洋芋窑等一律不予补偿。
  (四)坟墓。施工需迁移的坟墓,由施工单位通知坟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如期迁移的,三年以内新坟每棺补偿450元,三年以上老坟每棺补偿300元,逾期不迁者以无主坟处理。
    (五)经济林木。按地面以上60厘米处的胸径计算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枣树。胸径3厘米以下的不予补偿,由树主移栽;胸径3厘米以上的基数为10元,每增1厘米,增加补偿10元,但每株最高补偿不得超过220元。
    2、苹果树、桃树、杏、梨树及同类花果树。胸径3厘米以下不予补偿,胸径3厘米以上每株补偿40元。
    上述各种经济林木,枯死和已不挂果的、新栽的、未经人工栽培的,一律不予补偿,砍伐的树木归原主所有。凡国有、集体、个人经营的苗圃,每平方米按10元补偿,未出土的苗木不予补偿。
    (六) 用材林一律不予补偿,被砍伐的树木归原主所有。
    五、有关事项
    (一)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的杆线、管道等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产权属于村民、居民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迁移费每根水泥杆按120元补偿,其余木质杆线一律不予补偿。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内的杆线、管道一律不予补偿。
    (二)拆迁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乡、村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处各种矛盾纠纷。
    (三)通乡油路工程项目涉及的占地拆迁补偿事项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及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佳政发〔2003〕45号)同时废止执行。
    (五)沿黄公路及通乡油路建成后,该标准规定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