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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9-00008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0〕28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9-2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现就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行业税收管理
    (一)交通运输行业税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管理。凡在我县从事机动车辆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在本县境内的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到公安交警部门上户。交警部门要严格审核,无票车辆不得上户。
    2、车船税的扣缴管理。为便于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凡属我县财政预算经费的单位的车辆交强险费统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公司办理。其他机构办理的,会计核算中心和各报账单位不予报销入帐。
3、营运业务税收管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站要把依法纳税作为车辆年度检审验的前置条件。未持有运输营业税完税凭证和《车管办完税证明》不得办理车辆检审验或过户手续。
    (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
    1、我县范围内实施的建筑业工程项目以县地税局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为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由会计核算中心和各报账单位负责把关,驻佳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把关。
    2、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将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县地税局备案,县招标办应将中标通知书(副本)抄送县地税局备案。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账号、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到县地税局申请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4、未办理建筑业工程项目税务登记手续的施工企业不得申请《施(开)工许可证》;未持《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施工企业,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凡在我县从事生产和销售沙、石、砖、水泥制品等建筑材料以及从事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涉及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等施工企业,凭国税部门开具的普通发票支付钢材、水泥、砖块、沙石等建筑款项,否则,所漏增值税款由付款方一并承担。
    (三)销售不动产业税收项目管理。
    1、凡在我县范围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买方提供由县地税局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
    2、买方应持《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和《佳县地方税务局不动产权属登记业务传递证明》向相关业务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对于未同时持有《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和《佳县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业权属登记业务传递专用证明》(附后)的申请人,县城建局(房管所)和国土局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
    凡在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
    (五)个人所得税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1、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4、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5、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六)增值税管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以上标准者,都必须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或17%的税率征税;不申请者主管税务机关强行认定,按照一般纳税人管理,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部门配合
    会计核算中心及各报账单位须凭税务部门发票付款,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发票检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申报”、“负申报”的纳税人纳入非正常户管理。通过异常比对、纳税评估,将发现问题移交稽查处理,属于失踪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银行注销账号,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
    本通知所涉及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国税局、地税局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互通涉税信息,随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便及时联系和沟通,尽快解决。
    三、责任追究
    以上内容所涉及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涉税业务审查,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县政府督查室将不定期对涉税工作进行检查,对于不按上述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对于不按上述规定严格审查涉税业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