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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11-00008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0〕4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11-1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佳县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佳县人工影响天气实施意见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是一项公益性、科技型事业,也是农业生产趋利避害的必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榆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县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做好以人工增雨、防雹为主要内容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为有效地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进一步构建和谐佳县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气象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具体办事机构为县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人影办),设在县气象局,负责人由县气象局负责人兼任。各乡镇长为当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改、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务、交通、保险、环保等部门和县人武部、中队等军事机构配合县人影办,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和年度工作计划由县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需的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以及试验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技术体系建设
    1、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现代化设施建设,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和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证制度。申请资质资格应当向县气象局提出,审批条件和程序按照《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执行,未获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
    3、县境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的布设由县气象局根据区域气候、地理、交通、通讯、人口密度、农林经济状况等确定,报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商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所需场地由当地政府解决,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更迁移。
    4、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应按照《人工增雨防雹作业固定炮站(火箭站)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统一标准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和作业值班室。
    5、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采购计划,应当逐级上报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后,由县气象局统一组织采购,购置后的作业设备清单报省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条件
    有下列可能出现气象灾害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2、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3、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
    4、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
    5、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6、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四)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作业
    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用弹药的购置、运输、储存、使用、保管、销毁均应遵守《陕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2、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在批准的空域和有效的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操作,接受县气象局的指挥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3、农业、水务、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大气污染等资料。
    4、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由组织指挥作业的县气象局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并详细记录空域申请时间和批复结果等相关内容。县气象局应向社会公告,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实施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作业情况和结果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如发生灾情,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人影办。
    5、县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价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重要依据。县气象局应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预警、天气信息和工作档案管理,做到档案系统、完整、准确。
    6、各有关乡镇要加强对炮手的管理,每年要与炮手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相关待遇及职责,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每门高炮保证3名炮手按要求参加年度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上岗证,持证上岗。县人影办每年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各有关乡镇对县人影办配备的防雹增雨作业高炮设备,要在专用炮库中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严防失盗,并实行人、弹分离。年度作业结束后,高炮击针、弹壳及剩余炮弹及时统一上交县人影办集中管理,并对高炮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封存、入库保管。
    8、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安全事故的,县气象局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县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逐级上报;不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以及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气象局负责实施。年检不合格的高炮、火箭发射装置应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高炮、火箭使用寿命为10年,增雨车辆使用寿命为8年,由县政府有计划地进行淘汰或更换。
    10、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及相关设备。
    (五)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1、未取得省级颁发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质证的组织机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作业指挥人员、炮手、火箭手无证上岗;
    3、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4、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的、超过保存期的或者报废、破损的炮弹、火箭弹;
    5、将人工影响天气催化弹药和发射工具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6、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炮、火箭发射架及炮弹、火箭弹;
    7、出现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隐瞒不报;
    8、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