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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2403-00207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24〕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23年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办、中心)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统筹工作,制定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办、中心)是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领域的年度重点工作,负责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开展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推进依法行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事项申报及目录管理

第八条  县政府负责界定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对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镇(办、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结合自身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后,及时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县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申报;

(四)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申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及依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及时组织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报请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

第十二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经集体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节  决策启动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决策事项涉及单位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等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事项包括: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进一步完善决策草案。意见研究采纳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情况,特别是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并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可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风险可控性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二十五条  书面论证意见随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五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一)决策草案的财政金融风险评估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查备案;

(二)决策草案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负责审查备案;

(三)决策草案的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审查备案;

(四)决策草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委政法委员会负责审查备案;

(五)其他决策草案风险由相应部门评估。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当制作书面评估报告,并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备案。风险评估报告随决策草案一并报县政府办公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应进行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20天。

第三十条  经县政府办批转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履行法定程序的说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出倾向性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必要时就该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决策草案需要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以下列方式公布、解读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一)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同时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四十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决策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机构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督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对决策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五)评估意见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十六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决策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