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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2009-00079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20〕39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4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8月14日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

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全面夯实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水利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从规模上分为:集中供水工程(集镇、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供水工程)。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各镇(办、中心)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县水利局负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

 各镇(办、中心)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运行管理落实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办、中心)、行政村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建立村民自治的管水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编制县、镇、村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

 

第三章  管护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保障工程运行安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区整洁卫生;建立水源保护区,定期巡查并保证供水水源不受污染;原水水质处理或消毒符合规定。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基本建立“以水养水、长效运行”的供水机制。供水单位要坚持水量、水价、水费收缴三公开,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认可,确保群众“吃明白水,交明白费”。

 第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要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健康检查。严禁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接水

 

第四章  人员和经费

 

  十一  建立村级农村供水管护员制度。根据管护工作需要,集中供水工程配备专(兼)职村级农村供水管护员,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自用自管。农村供水管护员负责对供水设施定期巡查检查、维修维护,保护好水源地,及时排除故障隐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做好工程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建立水费收缴台账,确保每一处农村供水工程都有人管,保障正常供水。

 第十 村级农村供水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的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  村级农村供水管护员由村委会选用、各镇(办、中心)审核、县水利局备档,专职供水管护员主要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由各镇(办、中心)要建立村级供水管护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台账,及时与农村供水管护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责任、权利等内容

第十  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经费,运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供水管护人员工资、农村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对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在运行管护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建立运行管护资金使用激励机制,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与运行管护绩效挂钩,谁积极支持谁、谁管得好支持谁,以奖代补,结存滚动使用,动态管理。

 

第五章  管理考评

 十五 镇村两级要加强对村级农村供水管护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管护协议。

十六 县水利局对镇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采取日常检查与半年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终考评量化打分结果与管理补助资金兑现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县水利局对各镇(办、中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