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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094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政办发〔200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榆政办发[2009]39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清理,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以县、乡镇政府,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名义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对清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的执行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件进行对照检查,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清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各乡镇、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本部门自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重要的方针相抵触,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3、主要内容超越上位法授权范围,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行政强制措施等,对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进行限制的;
    4、规定了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事项的;
    5、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当,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明显不符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6、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已届满的;
    2、调整对象已经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的;
    3、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已不再执行的。
    (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者新颁布的上位法规定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改变管理方式,许可的条件、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或新颁布的其他上位法规定的;
    2、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3、所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管理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正在修改的。
    五、工作步骤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9年5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清理准备阶段(2009年5月20日至6月10日)。统一部署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清理工作。各清理主体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研究本乡镇、本部门的具体清理工作,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部署清理工作任务,保证清理工作有序进行。2009年6月10日前,将本乡镇、本部门负责清理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实施清理阶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清理本乡镇、本部门实施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由执行文件的牵头部门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清理;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由文件现在执行部门负责清理。对清理后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逐一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的意见及理由,并按要求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以及制作相应电子文档,6月30日前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对于确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各清理主体应当拟定修订计划,及时修订。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及时重新发布。
    (三)第三阶段:审查认定阶段(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根据清理的原则和标准,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四)第四阶段:公布阶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县政府分别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各乡镇、各部门在清理工作结束后,也要将本乡镇、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第五阶段:规范性文件汇编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这次清理后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各乡镇、各部门也应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切实落实清理工作责任,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公开清理,接受监督。承担组织清理工作的各乡镇、各部门要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三)认真细致,确保质量。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对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分类整理,明确各工作阶段的时限,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认真审查,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指导,及时沟通。县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必要时报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清理主体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沟通(联系电话:6722741),以便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全县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今后,我县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略)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