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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09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政办发〔2009〕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佳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佳县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试行)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方便采购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
    采购单位需要采购时,持采购申请文件先到县财政局办理采购审批,在接到申请文件和《佳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后,财政局随时确定采购方式,向采购中心下达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通知书,并对采购全过程跟踪监督。
    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的准备
    (一)县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任务,及时组织实施采购。对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复杂、采购数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含中省市财政下达的采购项目),县财政局聘请专家进行论证。
    (二)县采购中心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按照采购单位提供的采购需求,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拟定好采购公告。
    (三)县采购中心将招标文件、谈判文件送各单位确认盖章,各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盖章后送县采购中心。
    (四)县采购中心将采购公告和采购单位确认送达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书面备案(按规定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备案)。
    (五)政府采购公告信息的时限要求如下:
    1、公开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的,应当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资格预审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投标供应商按公告规定的资格要求在资格预审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提交资格证明,县采购中心从资格预审通过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并向其发放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竞争性谈判的,自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4、询价采购的,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提交招标询价单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单一来源采购的,可以不发政府采购公告。
    6、在采购项目开标(谈判)的当天,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单位代表、评标专家,由县财政局在“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备案表”上盖佳县财政局公章,密封后盖佳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公章带回。
    7、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谈判)时拆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备案表”,与签到的评标专家逐一进行核对,并核实采购单位评标代表和采购单位代表身份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三、政府采购的实施
    (一)为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组建监督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县政府采购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委员会由县财政局、采购中心、采购单位代表人员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由县财政局负责人担任。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按3、5、7奇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担任。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将评标结果报告监督委员会负责人。
    (二)重大采购项目或影响面较大的采购项目,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三)投标供应商在开标(谈判、询价)之前投标并签到登记,同时,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与采购单位代表核实投标供应商代表身份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四)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开标前必须认真阅读招标(谈判)文件。公告规定的投标(谈判)截止时间到时,由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指定的评标室送达投标(谈判)供应商投报的资格材料,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室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
    (五)投标方如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交保证金和提供完备相关资料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公告规定的投标(谈判、询价)截止时间到点时,停止投标。
    (七)招标和谈判的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不参加开标大会),由县采购中心主持人宣布采购招标或谈判会议开始,宣布会议程序,介绍本次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采购现场工作纪律,按投标顺序宣布投标供应商名单,投标供应商代表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完好情况并签字确认。
    (八)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1、招标方式的采购:
    (1)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按投标顺序宣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室送达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投报的所有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相互独立评审投标文件。
    (3)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打分,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汇总分数,经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写出评标报告并签名,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2、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
    (1)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室送达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投报的所有文件,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相互独立评审投标文件。
    (2)符合资格的投标供应商代表按投标顺序依次进入评标室,与谈判小组组成人员集体面对面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符合资格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5)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依据谈判文件进行打分,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汇总打分,经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签字确认,谈判小组组成人员写出谈判结论并签名,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
    3、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
    (1)县采购中心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并在询价表或询价公告中予以明确。
    (2)要求投标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且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监督委员会人员现场监督。
    4、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由监督委员会人员现场监督,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5、在招标(谈判)采购中,出现不符合招标规定和有重大变故,应予废标。
    6、县采购中心记录人员作好采购现场的记录,由投标供应商代表和采购单位代表签字,主持人签字,评标室的现场记录,以评标委员会和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的评标报告为准。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确认、签订合同、货物交付及验收
    (一)采购评标工作完成后,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评标报告报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收到评标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评标报告并盖单位公章。
    (二)县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将询价结果和采购单位确认后的评标报告及编制的中标(成交)书面公告,2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备案。县采购中心将县财政局审核备案后的中标(成交)公告。
    (三)发布中标(成交)公告的同时,县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和县财政局发送书面中标(成交)通知书,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从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报送一式三份政府采购合同,一份送财政局,一份送采购中心,一份由各单位带回,用于县级会计核算中心支付时审核付款。
    (六)、采购单位或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合同中有验收时间的,按采购合同规定时间验收;采购合同未规定验收时间的,采购项目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后,自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出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各采购单位通知县采购中心和供应商进行验收。
    五、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结算
    (一)采购单位按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分别按以下方式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1、属于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和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和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国库支付单)。采购中心应及时对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货款资料进行审核、盖章,由财政国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发票金额,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2、属于会计核算中心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和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和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会计核算中心支付单)。采购中心应及时对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货款资料进行审核、盖章,由县核算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发票金额,在1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3、属于单位支付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实施前,应按采购预算数额将采购资金足额专项预留。采购和验收完成后,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副本)、验收证明书和发票(复印件)到采购中心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表》。采购中心应及时对采购单位申请支付货款资料审核、盖章,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发票金额,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二)县级采购单位无故未按本程序规定的时间验收和付款,造成不良影响的,下次采购时,县财政局将不予安排采购资金,也不予安排采购。
    (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项目(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自行结算货款。
    六、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采购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三)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四)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县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县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局投诉。
    (五)县财政局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有投诉人不是参加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被投诉人为采购单位或县采购中心之外的当事人、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有效期、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供应商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
    (七)县财政局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八)投诉供应商对县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县财政局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解释。
    八、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