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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实施意见
来源: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7-21 17:27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20〕29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落实榆林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儿高等教育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榆政民发〔2017〕121号)和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9〕8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人员范围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孤儿大学生认定时具有佳县户籍。

二、补助标准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比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孤儿高等教育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陕西省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

三、经费保障

孤儿、孤儿高等教育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由榆林市财政解决80%,剩余20%由县财政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执行。

四、提标时间

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教体、财政、人社等部门应当从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孤儿大学生的成长及切实权益出发,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相关政策不漏一人、顺利实施。

(二)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充分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进一步规范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认定和发放工作,做到程序规范、人员精准、审批及时、足额发放。

(三)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组织、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共同关注和关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孤儿大学生,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引导和教育他们树立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新时代接班人。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