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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12 14:58    浏览次数:次    


 

第一条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有效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客观公正、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及时进行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

(五)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方式包括: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县特邀监察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进行集中评议。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活动由绥德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结果汇总后必须向紫阳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通报,同时提出书面意见,向被评议的部门、单位或干部群众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可自行组织实施,但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评议情况须及时报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