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市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1-24 20:19    浏览次数:次    

一、佳县保平蔬菜批发门市经营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6日,市局执法人员对佳县保平蔬菜批发门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4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鳞茎类蔬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该门市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能及时提供进货台账及相关票据,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该门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佳市监罚【2020】5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案发后,该店积极配合查处违法案件;并向我局提供了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4日的韭菜的供货方资质、票据和台账记录等材料。该店向我局提供了自查报告,全面规范了食品经营管理,严格落实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我局已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已整改。

二、佳县玉红蔬菜门市经营的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4月6日,市局执法人员对佳县玉红蔬菜门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4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鳞茎类蔬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鉴于该门市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并能及时提供进货台账及相关票据,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其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责令该门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佳市监罚【2020】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案发后,该店积极配合查处违法案件;并向我局提供了购进日期为2020年4月4日的韭菜的供货方资质、票据和台账记录等材料。该店向我局提供了自查报告,全面规范了食品经营管理,严格落实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我局已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现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