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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分配佳县南湾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10-25 10:58    浏览次数:次    
为加快南湾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及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具体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配房源

  佳县南湾保障房小区位于佳县佳芦镇暴家洼村南湾畔,小区内共建设保障房594套(租赁型保障房582套、经适房12套),如12套经适房分配有困难时按租赁型保障房分配。

  二、分配原则、办法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以人为本、特殊家庭优先照顾”的分配原则,采取先租后售、租售并举、房屋建设期次、系统公开摇号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摇号分为两次进行,第一次抽取选房顺序号,第二次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抽取房号。申请人多于房源数时,将短缺房源制作为空白房源。

  三、分配形式、价格

  分配形式在自愿的基础上分为两类,第一是出租(产权为政府所有);第二是按共有产权规定出售。

  1、出租

  租金为3元/月/平米,在分配之前承租户先缴纳押金 1万元,退租时,房屋设施无损坏和不拖欠物业、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的,全额退还;如有损坏和拖欠物业、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的,根据约定价格赔付损坏设施和所拖欠的费用,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租户要足额补缴。在租赁过程中有意购买保障房的,房价款为分配时所得房屋价款。在租赁过程中自愿或不符合条件责令退出保障的,不可动的装饰装修无偿提供给政府。

  2、按共有产权规定出售

  政府按省市相关规定将部分产权出售给保障对象。个人产权部分均价1304元/平米(1号楼由于为1梯4、6户分配时执行2、5楼均价1304元/m², 3、4楼均价上调15%,1、6楼均价下调15%,阳面在该楼层均价的基础上上调10%,背面在该楼层均价的基础上下调10%;2-7(除7号楼3、4单元)号楼由于为1梯3户分配时执行2、5楼均价1304元/m², 3、4楼均价上调15%,1、6楼均价下调15%,阳面在该楼层均价的基础上上调5%,背面在该楼层均价的基础上下调10%;7号楼3、4单元与8、10执行2、5楼均价1304元/m², 3、4楼均价上调15%,1、6楼均价下调15%;)。购买者在分配前先支付保证金3万元,分配后保证金变为房款购买者根据实际房屋面积交齐余款。购买者如一次性购买全部产权,均价格按成本价2173元/㎡,总房款优惠10%。

  四、分配对象

  1、租赁型保障房(包括公租房和廉租房)申请条件为城区(佳芦镇城镇居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线为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2015年鉴为准,23484元)的80%以下确定为18787元]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3平方米)(享受行政区域内城镇租金补贴、城镇低保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户优先)。

  2、经适房申请条件为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低收入线为当地城镇低保线(与民政对接低保线为500元)的3倍的确定为1500元}住房困难家庭。

  五、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佳县低保办)出具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享受城镇低保的居民提供);

  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离婚者登记证复印件上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4、申请书、租房证明、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全家照(5寸);

  5、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2012年1月后分配)、外来务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分配文件、用人单位(在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出具的合同、工资证明(2016年至今);如申请人为自主创业的,需实际连续经营2年以上,所持《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下,并有二年以上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同时工商、税务出具上述条件证明。

  6、住建局提供住房证明材料;

  7、财政供养人员提供单位工资证明;

  8、其它证明材料,如属残疾的,须提供相应的残疾证明(复印件上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六、分配程序

  佳县南湾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三级审核、三级公示”的程序进行,具体为:

  (一)初审:申请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组织登记、发放《佳县南湾保障性住房分配申请审批表》,对所提供材料(包括收入)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初审、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人、社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纸质版和电子档报镇人民政府。

  (二)复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上报的材料复审、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经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审核人、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文件形式附汇总表(包括电子档)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终审: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复审材料后,由住保中心公示、核准,核准后通知各社区该社区核准人员,由各社区通知该社区核准人员在指定账户(房款交: 户名:佳县财政局 账号:26-050501040006757 押金交:户名:佳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6050501040001402)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押金)、分配时间、分配地点,住保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分配。如果承租户(购买者)预期未参与分配或分配后一个月内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分配,押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5年之内不能享受任何保障性住房政策。

  七、资金管理:保障房的资金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指定账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政府拥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等。

  八、退出管理: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售)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并取消其分配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提出任何住房保障申请。

  1、改变保障房使用性质的;

  2、将保障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的;

  3、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故6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保障房租金的;

  5、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文件规定和租(售)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在使用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经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实物配租(售)资格。

  九、纪律监督要求

  各单位、审核人、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其它说明和要求

  1、车库、商铺价格确定为2173元/平方米,在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出售给购买该小区保障房的已保障对象,同时按照先确定先出售的原则。本次分配10日内未出售的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2、申请人年龄需在20-70周岁之间(即在194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3、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包括进城务工)指在行政区域内;

  4、如本次分配后,仍有剩余房源,则不再进行集中报名,而是转入常态化分配管理。

  报名时间:2016年10月22日—2016年11月7日

  报名地点:申请人所在社区(凌云路、人民路、香炉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凌云路社区:常亚莲 13098299738

  人民路社区:高秋美 15319643678

  香炉寺社区:冯润娥 1568670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