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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县委、佳县人民政府 2019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11 09:36    浏览次数:次    作者:高原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有两责”,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县委、县政府明确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委、人民政府2019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控制目标

杜绝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较大级别药械安全突发事件,控制发生Ⅵ级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一般药械安全突发事件。

(二)监管目标                

1.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佳政办发[2018]15号《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实施方案》精神,镇(行政服务中心)党委、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食品药品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镇(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民生工程来抓。按照“四有两责”(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监督抽检责任)要求,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并组织工作评议和督查。充分发挥农村信息员网格化监管的作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监管制度及保障机制。全面夯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辖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对发生在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发挥食安办牵头抓总职能,理顺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日常监管、检验检测工作机制,开展重点领域、重点时段、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全年专项整治不少于10次。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全面落实佳政办发〔2019〕2号《佳县餐饮业明厨亮灶和油烟治理工作方案》,

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处置逾期未治理的餐饮企业,确保明厨亮灶及油烟治理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进“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综合整治,实现许可、备案、监管的三个100%。开展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治理和规范化建设。

3.认真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管,提升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保健品化妆品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督促乡镇卫生院按计划任务完成药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上报工作。

4.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继续落实佳政办发[2018]40号《乡镇猪肉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佳食安委办发[2018]14号《关于开展猪肉市场及餐厨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有针对性的行动方案,加强生猪养殖屠宰、猪肉入市销售、餐厨废弃物收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积极配合食药、公安等部门查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食品和药械违法案件,使查办率达到100%,结案率达到90%以上。强化12331、12315投诉举报平台应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大查处打击力度,维护药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5.持续推进基层示范创建工作。开展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改造升级硬件设施和提升软件管理水平;推进基层示范所创建工作,实现基层监管所建设规范化和标准化;改善营商环境,逐步实现“食药智慧监管”,生产经营者的证照在网上办理或“最多跑一次”。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开展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达标创建工作。

6.强化食品药品应急事件处理。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建立应急管理合作机制,重点抓好先期处置、协调配合、信息发布、总结评估和服务保障等;修订完善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好应急模拟演练,以练代训,提升各级应急水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7.积极推进建立社会共治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信用平台作用,定期发布食药安全抽检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和失信企业,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职责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行政处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进“食品安全宣传周”、“药品安全宣传月”等活动,普及安全常识,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信心,汇聚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大环境的正能量。

二、考核办法

县委、县政府成立佳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2019年度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考核组织工作,负责考核细则的制订(考核组织机构和考核细则另发)。

三、责任奖惩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书时限

    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