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  打印
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10-13 10:14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佳县烟草专卖局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照《榆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指导意见》(榆烟专发【2017】32号)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佳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实行 “一址一证”,按需设置,但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出入口两侧20米以内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十二)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四)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十五)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六)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300人/个,每增加150人以上增加一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八条  城区街道、乡镇街道零售点布局,依据市场许可需求采取疏密补缺的措施,布局不到位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布局密集路段采取自然淘汰和依法取缔相结合的措施,使布局逐步达到合理。

第九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按照20户/个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条  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并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为一年一审,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一条  连锁经营门店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饭店、酒楼、娱乐场馆、体育场馆、茶室、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二) 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三)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限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门口两侧的距离设置标准为不得少于20米。本规划第六条第(四)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门口两侧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四条  残疾人、低保户、下岗职工、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在负面清单禁办情形及禁办区域的除外,可享受救济途径,不受布局规划设置标准的限制,但仅限办一个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至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佳烟专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此规划现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