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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02 16:55    浏览次数:次    

2023年7月13日,2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徐凤宇(27070015222)、魏利霞(27070015225)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高效减水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体工程基本建成,未投入生产。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的…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1.5%-2%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处罚款罚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陕西昌盛鑫泰实业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佳县环罚〔20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