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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城市低保城市特困人员年检复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4-10 10:56    浏览次数:次    

各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根据《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榆政民发〔2022〕102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城市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人员进行年检复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年检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特困人员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

二、审核时间

1.提交资料时间: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按时提交资料视为主动放弃待遇享受。

2.调查核实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由于填报信息不实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待遇享受。

三、年检所需材料

各社区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携带低保证、特困人员证到社区或政务大厅民政低保窗口领取审核登记表(低保对象填写附件1、特困人员填写附件2),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提交审核登记表时,低保对象必须携带全家人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结婚证、残疾人携带新办残疾证、离异携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复印件;

(2)重病患者提供2021-2023年度诊断证明及病历原件;

(3)未成年人户口单设或随其他人员的,必需提供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社区证明(参考附件3)及原因情况说明、父母身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以上资料提交办理,如有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员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四、入户调查注意事项

各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需配合第三方调查机构做好以下事项:

(1)认真接听第三方调查人员电话(包括租房、借房的房东也需要配合接听电话);

(2)入户调查中如实回答第三方问题;

(3)根据享受低保的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

(4)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一家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同时一起提供)、低保证(一家人低保不在同一低保证上的,需同时一起提供)、低保信合卡、结婚证、离婚证、租赁合同、借房协议、残疾证、重病当年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

(5)情况特殊的(如正在外地治疗不适合入户等原因)可根据第三方提供渠道上传视频或手持近期报纸照片(日期必须清晰)。

  在审核中发现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程序终止低保资格。

  附件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样表.xls

  附件2:分散特困年检表.xls

  附件3:社区证明样版.docx


佳县民政局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