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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公检法关于在全县开展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告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9 09:23    浏览次数:次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被执行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造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7日起,佳县人民法院、佳县人民检察院、佳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拒执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执行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外人抗拒阻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在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佳县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有履行能力既包括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履行的能力,也包括有部分履行的能力:既包括有给付财产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司法处罚、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以妨碍诉讼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拒不执行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确有悔改表现并履行义务,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判决、裁定的,将酌情从重处罚。

广大群众要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违法犯罪人并提供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佳县人民法院

佳县人民检察院

佳县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