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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8-04-24 15:43    浏览次数:次    作者: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9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和《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工程)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榆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按其职责负责各区域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国家园林城市的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六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在城市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本城区人口),都应当履行绿化义务,有权纠正和制止损害园林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城市绿化、规划等管理部门编制城市绿化专项、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园林绿化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城市发展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建立完善的园林绿化生态系统。各项规划指标,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榆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逐年安排,按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开展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创建活动。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绿化的,必须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合理安排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凡单位和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由榆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取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向榆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前,应交榆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设计方案符合《榆林市绿色图章管理办法》要求时,方可按工程绿化设计方案开工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各类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投入使用的楼房周围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具体办法由榆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应符合榆林市总体规划和榆林市绿地系统规划,以植物造景为主,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注重发挥生态功能,适当配置园林小品,提高艺术品位。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管理实行与群众共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生活区绿化以及单位自建或承包经营的公园、苗圃等绿化,由该单位自行管理。

(三)居住区绿化,由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四)公路、河道、铁路、机场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分别由所属主管部门管理。

(五)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绿化管理单位,应按照自育门前花木、自护门前设施和责任承包的责任制要求,划定沿街单位和住户管护沿街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范围,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损坏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并举报。

(六)鼓励单位、个人采取承包、认养、有偿取得冠名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责任管理者要坚持栽植和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按照养护规范和规定,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防治、卫生保洁等养护工作,保证植物生长茂盛及绿化设施完好。各责任管理者应自觉接受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绿地,因工程建设、道路交通需要确需移除绿地的,可以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除绿地的,应当提交移除种类、数量、规格、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并附有移除的方案和技术措施。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移除来绿地的,应当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数量和地点予以补植。无法补植,应交纳补植树木所需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建设情况需要或为保证管线安全使用,确需修剪、移植或砍伐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移植砍伐国家和单位所有树木的,还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易地补栽。

为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需修剪或砍伐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植物损毁的,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权属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移植、砍伐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绿化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接受公众监督。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还应当设立围挡、护栏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伐树木、盗窃花木及绿化设施。

(二)就树搭棚,靠放车辆、盖房或围圈树木。

(三)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进行文体活动。

(四)攀折树枝、践路花草、刮剥树皮、采摘花朵、果实、种子、苗木。

(五)在树木或绿化设施上刻划。

(六)利用树木、绿篱或绿化设施牵线挂物、拴牲口;晾晒物品、牵拉钢筋。

(七)在花坛、草坪、绿篱、苗圃、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等绿地内挖沙取土、堆物作业、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乱扔废物、放养牲畜、捕猎打鸟。

(八)在绿地、绿篱、行道树冠2米范围内架设炉灶。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专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损害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由榆林市园林绿化执法部门按《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陕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及《榆林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园林绿化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39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839日起至20233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