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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08-01 15:45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教发〔2016〕77号

  佳县教育局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各中小学,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抓好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教师办〔2016〕3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师德建设和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规范、开展自查督查、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等一系列措施,坚决整治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建立防止有偿补课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氛围。

  二、工作原则

  (一)正面引领。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形成学生、家长、学区等共同参与防治有偿补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讲”等问题。

  (三)依法治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教师依法从教、依法执教,坚持依法依规处理违规学校责任人和违规教师。

  三、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宣传《规定》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要求,将有关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教师、学生和家长。组织教师深入学习《规定》,将有关学习活动作为教师继续教育和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树立并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二)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和承诺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下辖中小学校签订工作责任书,在职中小学教师应与学校签订书面承诺书,层层落实防止有偿补课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违规学校和教师定期通报制度,在所辖范围内通报违规责任人。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确因工作需要,教师在校外向学生提供公益性辅导或授课活动的,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三)强化督查落实。县教育局和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各中小学校必须向社会公布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投诉电话:0912-6721504、邮箱jx_7192@.com)。负责监督部门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有偿补课专项检查活动,中小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有偿补课自查活动,中小学校负责人应将有偿补课自查情况作为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教师应将有偿补课自查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的重要内容。每年寒暑假和重要节假日时间节点,县负责监督部门要组织专门督查组到中小学校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巡回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学校评估树模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惩处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以及《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理,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禁有偿补课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全面学习、深入贯彻《规定》精神,深刻认识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重要危害,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是当前和今后我县教育系统加强行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教育局成立由徐国振主任担任组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小组,统筹负责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各中小学学校是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治理工作。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有偿补课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结合实际,精心制订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和自查的工作方案,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和自查工作,通过治理有偿补课,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自觉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三)巩固治理成效。各中小学校要及时总结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剖析原因,从改革创新、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入手,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来治理有偿补课,努力从源头上杜绝违规补课问题的滋生。

  各学校务必于2016年9月12日前将本校专项治理活动总结报送县教育局。


                                                                            佳县教育局    

                                                               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