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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20 11:07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发〔2023〕9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23〕1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榆政发〔2023〕4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二)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调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提高、工作难度加大,各镇(办、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员选调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将成立佳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委统战部、县发改科技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工贸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县统计局负责全县经济普查的具体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有关事项;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有关事项;县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有关事项;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有关事项;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县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有关事项;县住建局负责协调涉及物业部门配合普查有关事项;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区地理地图有关事项;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涉及经济普查重大活动治安有关事项;县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涉及的地方金融组织配合普查有关事项,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各镇(办、中心)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级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两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地区范围内认真开展选聘工作,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两员”,也可将社区网格员充实到“两员”队伍中,进一步提高“两员”队伍素质及对普查小区的熟悉度,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县财政要按照满足工作需要、确保普查顺利完成的原则,将普查工作经费、“两员”报酬、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等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心)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抓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及时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全县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队伍稳定。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对普查中组织实施不力、不能完成普查任务、造成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规进行问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合作、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确保普查能够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及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确定普查对象,能够结合“网格化管理”进行普查区划分,开展地毯式清查与核查。

(四)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

(五)创新手段方式。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科学、规范、高效推进普查工作。

(六)强化宣传引导。全县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全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佳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