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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全民健身体育训练竞技群体比赛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7 17:03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文号:佳政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促进我县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榆林市关于对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4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体部门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会是指陕西省全运会、体育社团、协会、少儿运动会及其年度赛;榆林市全运会及其年度赛;本县组织的各类竞技、群体赛事;各类体育训练、培训、观摩会、体育宣传及其他。

第四条 中、省、市拨付体育彩票公益金,由县财政局拨付佳县教育和体育局统筹管理。具体赛事由县体育训练中心组织承办。

第五条 获奖要求为在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决赛名次,创(破)纪录的运动员和教练员以及选拔、培养并向上级训练单位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第二章 经费开支标准

第六条 组织县级篮球、排球、足球比赛时,执行裁判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每执裁一场不超300元;计时台裁判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其他项目比赛(田径、乒乓球、羽毛球、游泳等)的裁判人员,每人每个比赛日不超200元;裁判人员及工作人员在比赛期间每人每次服装费不超300元。外聘裁判员住宿标准不超220元,伙食标准不超60元,差旅费按照票据规定报销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县内人员不安排食宿。

第七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根据组织比赛需要,参赛队训练的教练员以劳务形式支付报酬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日常训练每人每天不超10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时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每人每天不超150元。

第八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日常训练的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50元,寒暑假或赛前集中训练时间(不超30天,一天两训),运动员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60元。

第九条 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教练员训练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500元,参加省、市(区)竞技、群体比赛运动员出场服除特殊规定外,每人每次不超1000元(篮球项目不超1300元),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服装费每人每次不超1200元,代表团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1500元。

第十条 县体育训练中心举办、组织参加各类赛事活动,各单位、部门积极组队参与配合,各单位、部门参加县内各类赛事活动,购置参赛人员服装每人每次不超1200元。

第十一条 县体育训练中心组织竞技、群体赛事委托体育协会、社团承办,要根据赛事规模拨付给体育协会、社团相应的配套资金,由收费中心配合协会出具结算票据,并且双方签合同,附预算清单。

第十二条根据全民健身活动需要,县体育训练中心可购置发放用于全民健身需求的体育健身活动用品。

第十参加省、市、县(区)竞技群体比赛食宿费及差旅费按照县政府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单项奖励标准

(一)国家级比赛

1.在奥运会中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第四名奖励不超3万元,五至八名奖励1万元;在残奥会、亚运会、世锦赛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第四名奖励8000元,五至八名奖励5000元。

2.在全国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第四、第五名奖励5000元,第六至八名奖励3000元。

(二)省级比赛

1.在省全运会上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第四、第五名奖励1500元,第六至八名奖励1000元。

2.在省级运动会、少儿运动会、年度及单项赛中,获得个人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第四至八名按每分5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300元分别计分奖励。

3.在省级联赛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20000元、10000元、8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200元分别计分奖励;获得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

(三)市级比赛

1.在市全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个人,分别奖励500元、300元3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20元分别计分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第四至第八名按每分8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的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全民运动会中篮、足、排球团体奖,按集体项目团体奖的4倍奖励,其他项目按2倍奖励。

2.在市级各类年度比赛中,获得单项比赛金、银、铜牌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00元,第四至八名按每分10元分别计分奖励;单项团体获奖的按单项项目的2倍奖励;获得金、银、铜牌的集体项目团体,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第四名奖励800元。

3.在市全运会获得代表团总成绩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依次按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奖励。

(四)县级举办的集体项目(篮、排、足、田径等)比赛中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8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奖励;在本县单项团体项目(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拔河、象棋等)比赛中获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依次按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在本县单项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者分别按200元、100元、60元进行奖励,第四名至六名按积分每分5元分别计分奖励。在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按实际奖牌或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单项奖执行。

第十运动员如属于其他训练单位训练的,教练员奖金全部发给其他训练单位教练,年底评选出的优秀教练员、先进体育工作者奖励500元,省、市、县优秀运动员分别按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第十创(破)纪录奖

(一)运动员破纪录奖必须是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前三名,且成绩计入团体总分的情况下。

(二)运动员每创(破)一项省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3倍给予奖励,每创(破)一项市纪录,按上述名次奖的2倍给予奖励。

(三)运动员在创(破)纪录的同时获得奖励名次的,相应发放运动员创(破)纪录奖和运动员名次奖。

第十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教练员奖和

优秀运动员奖

(一)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团体奖励,省级1000元、市级800元、县级500元。

(二)在运动会上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个人奖励,省级300元、市级200元、县级100元。

(三)在运动会上荣获优秀教练员者奖励,省级8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

(四)在运动会上荣获优秀运动员者奖励,省级500元、市级300元、县级100元。

第十人才输送奖

根据上级体育部门文件,对向上级体育部门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进行奖励,其中,向省、市体校每输送一名正式注册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500元;向省体工队每输送一名正式注册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1000元;向国家队每输送一名正式注册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30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领队、教练员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标准执行。

十条 经费来源。体育奖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以实际奖励金额审核拨付。

第二十奖励流程。获奖运动员或教练员在每次赛事结束后,提供比赛秩序册或成绩册,获奖证书、奖牌或奖杯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由县体育训练中心核定并发放。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县教育和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