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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2-22 17:01    浏览次数:次    作者:政府办     文号:佳政办发〔2021〕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佳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规范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佳政发〔2018〕30号)以及中省市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佳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加快市场主体建设、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陕西省、榆林市及佳县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工业商贸局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工业商贸局负责全县中小企业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共享使用;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考察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县域主导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加工型企业的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新产品研发等项目,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养殖型企业优良品种引进和圈舍改造项目。支持种植型企业农机具购置、土壤改良、良种引进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培育中省品牌建设。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平台入驻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社会机构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支持开展人才培训、信息网络、维权投诉、技术咨询、研发设计、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三种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获得中省品牌称号的给予奖励补助。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无偿资助额度原则不超10万元,奖励补助额度原则不超2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不超10万元。经过佳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全额贴息;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50%贴息;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按照同期银行利率的30%贴息。

第九条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安排专项资金,同一年度中省市财政已安排扶持资金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扶持。对企业的认定采取实体认定,即一个实体有两个或以上企业名称的,视为一个企业。同等条件下,贫困户投资创办的企业、未扶持过的企业、扶持次数少的企业依次优先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佳县境内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相关人员;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信用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备项目实施的条件及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或单位应提供:

(一)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年检合格);

(二)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情况、具体扶持环节、经济效益;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

(四)申请奖励补助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六)申请业务补助的服务体系建设机构还应提供服务企业名单和合同;

(七)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六章 项目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县工业商贸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下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申请条件、申报程序以及工作要求等。每年县工业商贸局更新全县中小企业项目库后,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库中择优提取扶持项目。所选项目由县工业商贸局和县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项目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共同研究确定扶持对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县工业商贸局对项目验收后以文件形式出具项目完成通知书,县财政局根据此通知书拨付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6年3月1日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工业商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