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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佳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7-03 16:46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佳县政府办     文号:佳政办发〔2019〕3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和省商务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承办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二)承办企业是指经合法依规并通过佳县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

(三)本项目由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主管,由县电商办具体负责。

第二条 项目管理原则

(一)节约原则:项目建设应秉承厉行节约、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对可利用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和提升的项目,原则上应优先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农村现有资源,使资源发挥更大效益。

(二)务实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实用原则,注重提升项目建设的实际效果,使资金效益最大化。

(三)高效原则:项目建设应坚持高效原则,加强沟通,及时反馈,按项目计划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进度。

第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选择

根据《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一)项目承办单位(企业)需具备条件

1.申报单位(企业)必须承诺中标后在佳县境内注册公司,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或物流、培训等业务;

2.申报单位(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3.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专业团队,有国内大型电商渠道资源和其他县电子商务示范县创建项目经验的优先;

4.申报单位(企业)必须在县电商办进行备案。

(二)项目承办单位(企业)职责

1.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和时间节点,顺利完成项目各项工作内容;

2.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设立项目专门账户,不得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3.按照电商办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4.接受电商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配合电商办开展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

7.及时向电商办反馈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8.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月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每月应向电商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绩效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条项目管理

1.进度管理。项目承办单位必须按照招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等文件要求做好项目建设。县电商办严格对照承办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情况,如出现偏差,及时找出原因,责令承办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承办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承办资格。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县电商办取消其项目承办单位资格并追回资金。

2.运营管理。项目承办单位保证合同约定运营期,期满后如承办单位无法继续运营,须提前半年告知县电商办并由县电商办主导通过合法手续确定其他专业运营机构承接,并监督运营企业工作交接,确保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五条 项目监管

要加强项目监管,确保项目质量;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的建设方名称、资金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项目台账制度,便于监督与跟踪管理。

(一)电商办职责

1.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2.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3.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等;

4.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电商办做好项目管理、调度、验收等工作。

(三)县审计局职责

对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效益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并协助做好项目评估审验工作。

(四)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属地镇、村级站点监督管理。对站点选址建设、日常运营实行跟踪管理。

2.配合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镇村初级培训工作。

3.配合对镇村站点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

按照中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和《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章立制情况、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公示、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项目建成后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及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一)验收方式

1.本项目验收采取阶段验收的方式,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均可申请阶段性验收。

2.项目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报告、查看材料等方式进行,由项目验收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3.项目验收由县电商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

4.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后,作出验收结论。对于达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及时下发验收文件,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组织复验。

(二)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企业)在项目完成后向电商办提出验收申请;

2.电商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验收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3.电商办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由电商办组织重新复核;

4.电商办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不通过文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3.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4.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5.项目资金的决算表;

6.其他相关验收材料(包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四)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1.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建设内容的;

2.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4.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估

项目绩效评估包括项目组织、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实施效果等内容。项目建成验收后,由县电商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同意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整改意见,电商办要加强检查督促落实,不断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电商办及其他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及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佳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