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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复决字〔2022〕5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9 15:42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申请人:朱某,男,汉族,1989年12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2418,住榆林市佳县朱官寨镇槐树峁村30号。

被申请人:佳县公安局

住所地:佳县佳芦镇黑龙庙拐129号

法定代表人:魏锦斌  职务:局长

第三人:尚某,男,汉族,1990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2418,住佳县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

第三人:尚某某,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2414,住佳县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2425,住佳县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佳公(兴)行罚决字〔202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佳公(兴)行罚决字〔202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请求贵单位审查处理第三人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且程序违法。本人于2022年1月8日晚去找母亲回家,在冯家圪崂山上先碰到尚某驾驶的汽车陕K4Y722,对我不停的打喇叭,我没有停车怕发生纠纷,又过二百多米的的地方碰到警车,我想可能我母亲在车上,所以我考虑了一下,准备调头回家。车往前开了几百米一直找不到调头位置,车在慢慢行驶车速有5千米/小时,在一地头入口处准备调头时听到车后传来急促的刹车声,后面来了一辆车,离我特别近,我以为发生事故了,停好车准备下车查看。这时看到尚某和他哥(后来公安讲才知道)站在我车左前方不停辱骂,我下车与他们理论并走到车后看他的车是否与我的车发生碰撞。在我看车位的时候又来了一辆车,车上下来一女的张某(后来公安讲才知道)来到我面前推了我一把,我说你不要推我,这时尚某和他哥就过来打我,后张某也抓我面部,造成我面部抓伤,眼镜落地不知去向。尚某和他哥抱住我的双手把我打倒在地下,尚某哥把我双手从后面反关节控制按在车右后方。尚某走到我车里翻了一会,在我副驾驶上找出手机翻看了一会,应该看我手机是否有录音录像,但我手机有锁打不开,他就把我手机向车头方向左前丢出去好远,完了以后过来在我头上身上多次拳打脚踢,还有张某向我面部扬土,后来又将我鞋带抽出来说要绑我。这时又来一个男人(张某老公,公安后来讲的),骂我还说把我弄死,为你们的事我天天跑,还说他是村里书记。再后来公安就来了,我被压的喘不过气来,缺氧严重,头脑不清。二、我对公安办案有疑问:张某一家与尚某家有没有亲属关系,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尚某丢我手机是怕我录了啥东西?如果只为损坏我财物,为什么不砸我车(车比手机更值钱)?张某老公可以作证吗(他老婆也打人了)?他也对我辱骂了。公安说我打了张某,张某为什么一点伤没有,公安当时也没说有证人。还有公安为什么当晚不录笔录,让打我的人都走了(给了他们足够时间做口供)。被申请人是否程序违法造成错误处罚。尚某他哥压住我使尚某多次殴打我,他怎么没有被处罚,如果不是他按我,尚某打我时我也可以防卫或逃跑,尚某、尚某某对我按压,张某拉我左腿抽鞋带造成我脚踝受伤,为什么不处罚他们。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且不作为、乱作为,请复议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对本案重新调查、处理。申请人在受伤第二天对办案单位做出伤情鉴定申请,办案人员程序违法,说等我康复再做,后多次要求都不同意,最后有二百天时他们才同意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月8日,朱官寨镇槐树峁村董翠霞因为大儿子朱华强与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尚某交通肇事的事来到尚某家闹事,后尚某

与董翠霞二儿子朱某在冯家圪崂村山上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开始互骂,朱某打了来拉架的张某,尚某损坏了朱某的手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董翠霞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朱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四十三条对朱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朱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尚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四十九条对尚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尚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二、案件办理程序合法。兴隆寺派出所2022年1月8日接到报警,当日出警,对案件开展了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处置,询问双方当事人、证人、委托鉴定等工作,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派出所多次进行调解,力求妥善化解矛盾,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2022年7月14日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综上所述,我局对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16时14分,第三人尚某向兴隆寺派出所报警称槐树峁村朱华强娘的来家里闹事,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往冯家圪崂村调查。

2022年1月8日下午,尚某与董翠霞二儿子朱某在冯家圪崂村山上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开始互骂。朱某打了来拉架的张某,尚某损坏了朱某的手机。

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立案,佳公(兴)受案字〔2022〕10号《受案登记表》主要载明:“案件来源:报案;简要案情:2022年1月8日,兴隆寺派出所接到冯家圪崂村尚某报案称:槐树峁村朱华强娘的来家里闹事,请求出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往冯家圪崂村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受案意见: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1月8日、1月9日、1月10日、1月14日、1月16日、1月17日、1月18日、1月30日、7月4日、7月5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向申请人、第三人、证人调查了案件经过,均制作了《询问笔录》。

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对朱某作出佳公(兴)行罚决字〔202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年1月8日,朱官寨镇槐树峁村董翠霞因为大儿子朱华强与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尚某交通肇事的事来到尚某家闹事,后尚某与董翠霞二儿子朱某在冯家圪崂村山上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开始互骂,朱某打了来拉架的张某,尚某损坏了朱某的手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朱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四十三条对朱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朱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已于7月14日至7月24日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佳县人民医院病历;《榆林市中医医院MR检查报告单》;《榆林市中医医院门诊诊断证明》各1份,证明目的:申请人受伤属实,并不断治疗,现在还未恢复。第二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证明目的:申请人被殴打事实与程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佳县公安局兴隆寺派出所董翠霞寻衅滋事案案卷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被申请人对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侮辱殴打第三人的事实清楚,办案过程中履行了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享有的权利义务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因第三人侮辱申请人、损坏申请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佳公(兴)行罚决字〔202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22年1月8日,朱官寨镇槐树峁村董翠霞因为大儿子朱华强与朱官寨镇冯家圪崂村尚某交通肇事的事来到尚某家闹事,后尚某与董翠霞二儿子朱某在冯家圪崂村山上相遇,二人发生口角,开始互骂,朱某打了来拉架的张某,尚某损坏了朱某的手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尚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四十九条对尚某处行政拘留五日、第十六条之规定,对尚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所以被申请人已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佳公(兴)行罚决字〔202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榆林市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