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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黑板丨社保能自愿放弃吗?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13 15:5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广东江门,潘某自2018年4月入职彭某经营的某服装店,任店长一职。某服装店自2021年3月至9月期间为潘某购买社保。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潘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要求某服装店每月补贴其社保费600元同工资一起发放;潘某还出具一份承诺证明,证明某服装店出部分社保费用,余下社保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2021年6月,潘某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其中的生育医疗费512元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后,彭某注销了某服装店并口头通知潘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潘某以彭某欠缴员工社保、欠发生育津贴等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请求彭某支付产检医疗费等费用。彭某抗辩认为潘某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发放补贴代替购买社保协议无效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潘某与某服装店达成以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购买社保的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潘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某服装店没有为潘某购买社保(含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512元未能在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内予以支付,依法应向潘某赔偿。基于某服装店已注销,彭某作为其经营者,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判决彭某向潘某支付生育医疗费512元。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保

我国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无权同意劳动者不参加社保。据此,即便劳动者是自愿放弃参加社保,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其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生育医疗费损失的,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补办或补付,并且该损失已经核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