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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黑板丨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一案“双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3-12-18 16:29    浏览次数:次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案例回顾

2021年11月2日,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某化工公司下游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发现该化工公司的氯气管道跨越公共区域等存在安全隐患。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化工公司输往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在役氯气管道建设项目在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前提下,自行购买钢管等设施器材,委托舞阳县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安装,总长度达570米。该项目于2014年下半年竣工,2015年上半年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前,其安全设施也未经验收合格。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多部门联合的执法小组,调查取证、认真研判。

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存在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两项违法行为。

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河南省应急管理厅于2021年12月27日对该化工公司下达了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使用氯气管道,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董事长陆某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和相关负责人已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了罚款,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