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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来源:佳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2-11-24 09:03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佳县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一】

2019年11月份,高某某在佳县某村加工粉条,雇佣曹某某为技术指导,主要负责向淀粉中添加食用明矾等工作,生产10天共制出干粉条约1万千克。后高某某以每千克14元的价格在佳县集市零售约2000千克,获利约60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11月25日,佳县公安局民警对高某某、曹某某加工的粉条样品送检,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三份检材进行检测,粉条中“铝”的残留量分别为809mg/kg、632mg/kg、647mg/kg,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GB5009.12-2017铝的残留量限值≤200mg/kg)。此案经过审理后高某某、曹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高某某被罚款2万余元、曹某某被罚款2万余元。

【典型案例二】

2020年5月份以来,苗某在绥德县某村从事猪皮熬制皮冻生产活动,为使皮冻便于保存、销售,其按照35千克皮冻添加150克食用明矾(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铵)比例进行加工,两个多月共生产皮冻约1500千克,分别销售到佳县蔬菜门市等,共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6月29日,佳县公安局联合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检查时,民警在某凉菜店提取皮冻并送检,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使用GB5009.182-2017检测法检测,该皮冻中“铝的残留量”为5.76×10³mg/kg。2020年7月28日,佳县公安局联合绥德县公安局对某蔬菜门市提取皮冻并送检,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使用GB5009.286-2016检测法检测,检材皮冻中“铝的残留量”为1.13×104mg/kg;2020年8月28日,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使用GB5009.182-2017检测法对该蔬菜门市提取的皮冻检材进行复检,“铝的残留量”为6.43×10³mg/kg。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的皮冻中不得检出“铝的残留”。此案经过审理后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