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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佳县佳芦镇凌云砖厂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公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2 15:39    浏览次数:次    

2023年5月24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佳县佳芦镇凌云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砖厂脱硫设施不运行。

该公司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责令佳县佳芦镇凌云砖厂立即正常运行脱硫设施。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佳县佳芦镇凌云砖厂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佳环责改字〔202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