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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榆林鸿旭实业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公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6-02 15:39    浏览次数:次    

2023年5月31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榆林鸿旭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榆林鸿旭实业有限公司仿古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使用。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责令榆林鸿旭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榆林鸿旭实业有限公司做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榆佳环责改字〔2023〕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