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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
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作者:jxzhfb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8 16:49:50

 

佳县人民政府文件

 


佳政发〔2005〕34号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县外客商前来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禁止和限制投资的产业和特殊行业、领域外,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领域、区域、方向不受限制。鼓励外商以国际通行的各种方式,投资于农业、林业、牧业、旅游业和能源化工等特色产业。鼓励外商对煤炭、岩盐和伴生矿产资源进行风险勘探与开发利用。欢迎海内外投资者参与以公路为主的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欢迎外商以合资、合作、购买股权等方式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开发白云山、佳芦古城、石摞摞山、黄河峡谷四个旅游景区。欢迎外商引进和开发现代农业技术,兴办种、加、储、运、销一体化的大型红枣和草畜产品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我县现有各类企业进行改造和经营管理。
二、外商来我县投资建设所需土地,凡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其所用土地由政府无偿划拨。凡投资兴办工商、服务行业的,可通过租赁和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按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并以不同投资额予以优惠。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全额返还;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返还50%;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留部分返还30%。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在使用年限内,使用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三、外商来我县投资新办各类企业和投资经营我县停产、半停产或已关闭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纳税年度起,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5年;对投资兴建交通、旅游、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成后,在合同期内由投资者自行经营管理,亦可委托管理,并由县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3年。对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由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5年。
四、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留部分一律予以免收。
五、凡来我县搞投资经营的相关人员及其家属,可免费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投资商需购买商品房的,可减半征收房产税和相关手续费;职工子女需在本县中小学借读的,除合理的学杂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六、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由县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在项目文件齐全的情况下,政务大厅在收到文件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内有关手续;同时无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七、为了确保外资企业正常经营和投资商的合法权益,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准备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经济发展局全权负责协调和解决;对于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搞检查、摊派或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外商反映或投诉后,由县投资环境110办公室受理和查处。
八、对引进外资的中介人或有功人员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一定奖励。
九、本规定由佳县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布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商引资△    政策    通知
————————————————————————————————————————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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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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