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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落实贫困患者大病医疗救助 |
| 榆政卫发(2004)229号 |
| 作者:jxzhfb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 10:3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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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抗病能力,切实解决贫困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力解决农村突出问题,把提高农民素质和促进农村发展结合起来,贴近实际,贴进生活,贴进群众,在地方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决定安排5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贫困患者大病医疗救助。为了管好、用好这项经费,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贫困患者大病医疗救助经费是用于农村和城镇特困农(市)民医疗救助专用经费。通过该专项经费的设立使用,帮助贫困人群在大病医疗中度过难关,恢复健康,以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爱。这项工作是 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救助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秩序,增强透明度,确保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能。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榆林籍农民及城镇居民中特困人口患者均可申请救助。一般情况下,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者不作为申请对象。凡特困户医疗费用(仅指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在3000——30000元以内者,申请县、区级救助。其中3000—10000元以内者,按20%救助;1—3万元者,按30%救助。医疗费用在3—5万元者由县、区救助3万元以下部分,超出部分转报市上救助,市上经审查后,救助40%。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患者,市、县、区根据患者情况及经费结余情况统盘考虑,并予以解释。 党政机关及全民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在此列。 三、救助程序 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患者)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和必要的病史材料。先向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区卫生局,县区卫生局派出人员调查核实,研究、审批,财政局报付。如医疗费用高于3万元者,县区卫生局按比例报销3000—30000元以内部分后,签注意见转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调查、核实、研究、审批后报销其余救助部分。 对于不符合享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资金的分配与管理 该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市卫生局和各县区财政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市、县(区)都应在年底前综合平衡,统一报付(特殊情况可按病情预测医疗费用,事先予支患者部分经费)。资金分配原则上按辖区特困人口数量划拨。 资金分配计划见附表,不列预算指标。资金待后由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下达拨付。 五、组织与实施 市、县(区)都要成立领导小组实行专人专管。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市、县(区)卫生局。实施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至救助资金用完为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大病救助公示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对不属于救助范围、不按规定提供有效报账凭证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拒绝报账和拨付资金。 各级医疗机构、各级审核部门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出示可靠证据,如有弄虚作假者,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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