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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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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佳县计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9 9:3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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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 1 、婚姻登记的办理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2、结婚登记的条件 (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5)双方自愿结婚; ( 6)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7)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证件:①本人的常住户口簿;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 2)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3)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 4) 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 5)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6)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 7) 颁发结婚证。 4、离婚登记的条件 ( 1)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2)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3)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4)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 5)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6) 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身份证件: ①本人的常住户口簿;②本人的居民身份证;③本人的结婚证;④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5、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 1)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 2)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3)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 4)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 5)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 6)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 7)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 8)、颁发离婚证。 6、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 每对9元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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