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县司法局     发表时间:2022-11-24 15:44     作者:县司法局

行政复议申请

县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县司法局

地址:佳县新城路1号

书面申请材料邮寄地址:佳县司法局办公室(佳县新城路1号)

联系电话:(0912)6734248

邮编:719299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的材料:

一、复议标的

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复印件及与该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不作为的,提交曾经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是公民的,落款处由本人签字捺印;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落款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捺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需提供一式三份。

申请书需提供一式三份,被申请人、第三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身份证明

1、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类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均需与原件核对。

原件核对无异后,当场退还原件。

证据

如果提供证据,应整理分类,并说明每组证据的证明目的。提交复印件,并带来原件核对无异后,当场退还原件。

五、委托手续

如有委托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委托代理人与委托方关系、委托方组长签名按印,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要提供律师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律师所出具的公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